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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S&P石油正2證交所有行政責任 金管會護航
名稱:
無名氏
[20/10/20(二)13:05 ID:lgHsvHH6] [
]
No.10881
推
看了這麼多檢討散戶的文章,似乎只要身為散戶就得獨自承擔一切,但每個投資人心裡所想的不就是希望能就由投資來增加一點未來的收入嗎?更何況散戶也不是訂立遊戲規則的人,如果元大和其他的大股東有意,也只能被當成韭菜來割,但是負責金融秩序的金管會在這些事情上難道沒有任何一點責任嗎?為何可以放任這種槓桿型ETF隨便在市面上流通?再來,對於短期大量買入的投資人,券商應該要有警示,並看投資人是否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當中的第一項四點資格之一,才能買賣。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10/20(二)13:05 ID:lgHsvHH6] [
]
No.10882
推
再來,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2、23、34條規定,證交所對集中市場有監視、處理突發事件的權責,並且在處理後有責任通報金管會;另外我們再看到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細則第18、68、75條裡面規定,證券商對於自身所雇用的業務和經理人負有完全的責任,並且在撮合交易時,業務除了應該通知委託人外,在收市的時候也應該附上電子交易紀錄但書並列印給委託人,也就是說,無論是否為電子交易,券商都應該負有責任。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10/20(二)13:05 ID:lgHsvHH6] [
]
No.10883
推
當然大家也知道今年三、四月因為國際原油價格波動造成這起事件,但對於因為國際事件造成的交易量巨量變化,應該是屬於證交所定義的「突發事變」,但即便如此,券商和經理人仍應當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四條第4項的規定:「委託人為達第一項之條件而有從事異常買賣時,證券商應評估委託人是否具有第一項受益憑證實質買賣經驗,必要時得予拒絕受託買賣。」針對這些交易行為進行監視,而如果是曾開信用戶但沒有一年內買賣期貨或權證交易的投資人,證券商的經理人應評估「受益憑證實質買賣經驗」並對客戶提出示警,或「必要時得予拒絕受託買賣」等責任。
即使投資人是投機行為,這類型商品,依法規辦法細則等,證交所、證券商都有監視及回報的責任,而且證交所責任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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