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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KB無標題 名稱: 逾期繳稅滯納金要算利息 大法官:違憲 [17/02/24(五)18:34 ID:rO9QFQOU] [] No.9830  
《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納稅要加徵滯納金,且滯納金要算利息。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宣告加徵滯納金「合憲」,但滯納金算利息,等於重複對當事人課責,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認為此部分「違憲」。至於本稅部分,仍應針對逾期繳納期間算利息。
這件釋憲案起因江姓民眾一家人,10年前繼承近1億元遺產,江家人不滿國稅局要課稅2600餘萬元,打官司抗稅並遲繳稅金,不料國稅局進一步要加徵滯納金181萬餘元,以及滯納利息93萬餘元,江家人認為政府不該重複處罰,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因此在今天做出釋字746號解釋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也有類似規定。大法官認為對於延遲繳稅者加徵滯納金,是合理的,並未違憲。
但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大法官認為已經處罰滯納金,還要加計利息,並不合理,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與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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