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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請求時效的問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01(五)11:03 ID:t1xsXmwE] [] No.22616 1推 
民法第197條所說的損害請求權,2年不行使而消滅,裡面有提到”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其中的”賠償義務人”,以詐欺來說,是要打刑事去確定的嗎?確定後再開始算2年嗎?
因為小弟之前遭人詐騙,最近才發現到是騙局,已經報警了,但很擔心警察查案加上檢察官起訴到定讞超過2年
所以想問,這2年的請求時效是從我報警的那天開始算?( 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還是詐欺官司定讞的那天開始算? (確定賠償義務人是誰)
無名氏 : 及 (EZbr.hOA)(17/12/03 07: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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