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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1513679412912.jpg - (98 KB, 1049x809) []
98 KB王炳忠 名稱: 無名氏 [17/12/19(二)18:30 ID:guTYb6ic] [] No.22644  
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
不知道這裡能不能討論
目前最常見的法律質疑:
1、警方執法程序有沒有違法?律師到底能不能進去?
2、新黨一介小黨真的有可能違反國安法2-1跟國安法5-1嗎,特別是2-1
>>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法官有沒有可能受到不該有的壓迫而亂開搜索票?
3、我國到底有沒有主張被中共統一的政治權力?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19(二)20:58 ID:ytpS2G3E] [] No.22645   
第三點
如果主張支持台獨都沒事
那當然也該有主張被中共統一的政治權力
況且主張"和"對岸統一
跟"被"對岸統一
還是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

不過基本上
我個人對現在島內所謂的這個政府及其打手走狗群的敵意
已經更甚於對岸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0(三)19:55 ID:gMhIuI5s] [] No.22647   
我是聽說有些檢方是以證人身份傳人到案說明,然後人到了之後直接轉被告或嫌疑人來讓律師沒辦法陪審
而且以證人身份傳喚不到時,才會這樣強制拘提...
這4個人是有通知要到案說明,然後都不理會才被拘提的嗎?
還是又鑽漏洞,18號上午發通知,要你18號下午到庭說明,然後傳票還在郵局跑
接著19號拘提...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1(四)10:02 ID:ssSGyY1g] [] No.22648 1推  
政治操作的痕跡真的很明顯......
現在根本只剩下那群蛋頭學者在起鬨
帶著那群腦殘在高潮.......
裏面還有起碼一半是假帳號
最瞎的是邱太三這傢伙
身為法務部長,居然說王炳忠違反了偵察不公開
這種連法條都不知道在講甚麼的貨色
到底怎麼當上法務部長的阿?
無名氏 : 政務官的知識都很淺薄 黃國昌教授來一個電一個 不知道國家單位還有多少這樣的主管 (2PBpCsB2)(17/12/21 10:12:02)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5(一)01:19 ID:g1khPfjE] [] No.22651 1推  
 檔名:1514135975457.png - (601 KB, 836x574) 601 KB
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何他的律師會選擇猛打已經在實務上無爭議的以章代簽...
明明有一狗票的判例說蓋章不影響法官保留原則所以有效了
作為執業律師絕無可能沒看過以章代簽的文書
怎麼會選擇這一步棋啊?
無名氏 : (*´д`)<那是演給9.2看的 (DY.m.BsU)(17/12/25 09:29:55)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5(一)06:41 ID:JZR.pUNA] [] No.22652 1推  
>>No.22651
這很微妙
(先假設不是"只是白癡")
LV1.是那種場外亂鬥的高手,主要是上新聞,凹大眾同情
這很常見就是了,你看不扯做了啥,只東拉西扯的講專有名詞都是這種

LV2.內神通外鬼,讓內神方消息出來說當初做過這件事(這裡沒有對錯,只是LV1的衍生炒新聞)
重點是順便把一些偵查中的細節放出來

LV3.上面的"細節"上新聞之後(不一定發生)
a.惡人先告狀-說檢方先抓人之後才有證據,或是證據不足下也開搜索狀 (主要還是上新聞)
b.以洩密來凹證據無效/行政缺失,或是證據不足 (凹對方出錯)

也有可能是要鬧大利用與論壓力就是(下述)

>>No.22644
國安法問題是出在不限至於危害國家的舉動,
2-1說得很明白: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1.收件人:
把這些東西拿給外國人,就算外國人是個街友直接拿去燒掉取暖也算
2.秘密文件:
無論這文件多智障多沒意義,只要是密件都算,還不提所有的公文在解密前都算密件

舉例:
你拿政府長官叫你幫忙買飲料的便條去給任何外國人就算

簡單來說國安法並不夠嚴謹(跟刑法或是民法比的話)
例如5-1也有很大問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

注意,第一句話並沒有寫在2-1裡面=違反2-1的人並不需要"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或是也可以看成違反2-1=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這種殺無赦的範圍攻擊就等於有很大的議論空間,真的要怪得去怪那些接腦袋直接是個洞的立萎...
無名氏 : (*゚ー゚)ㄏ這樣的話會很麻煩 因為國安法的修法時間是... 執行與立法都有得戰啊… (zu3k9qgQ)(17/12/25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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