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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1515574324457.jpg - (28 KB, 640x584) []
28 KB偷拍,性騷擾 名稱: 無名氏 [18/01/10(三)16:52 ID:xHC4DXT.] [] No.22680 2推 
故事發生在前幾日,男性朋友上班時未經女性同事的同意下趁其未注意拍攝其下半身腰至小腿的位置,當時女方穿著長袖長褲未露出身體隱私部位。
不料事後被女方察覺調閱監視器。
請問各位虞智的島民,男性朋友有無涉及任何法律問題?


另,女性同事因為覺得身心受創無法再跟男性同事上班,同部門的另一個女同事也說如果該男性同事如不請辭就要連同該部門一共三位同事一起離職。請問這樣對於公司有無任何法律問題?
無名氏 : 跟上一篇文同一件事,答案一樣,,,另外,私人糾紛,與公司無關 (IUjriwBk)(18/01/11 06:20:52)
無名氏 : (゚∀゚)<一小時內連貼兩篇,看來原PO很緊張 (l2jR3V4o)(18/01/18 10:11:40)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11(四)09:47 ID:O3yCX5Kw] [] No.22681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
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
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
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


行為人具性騷擾意圖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外,
尚須在乘人不及抗拒之行為特別情狀下,實行親吻、
擁抱或觸摸等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

只要沒有言語及動作帶有性暗示+讓人不舒服,也沒有觸碰的動作,原則上都不至於有觸犯法條的疑慮.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12(五)20:21 ID:vRo7SwiM] [] No.22686 1推  
1/12更新
僱主因為女性職員檢舉拿了離職同意書給男性同事簽,僱主亦單方面聽信女性職員而未詢問過男性同事經過,
請問在法律上男性同事可對僱主的單方面任意解僱提出什麼告訴?
無名氏 : 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當然到時候公司也可以提監視器畫面出來 (1wPxioWQ)(18/01/17 20:27:09)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18(四)02:05 ID:oUmyYd7A] [] No.22689   
>>No.22686
我實在很想問閣下不會是那個男的吧?
不簽當然也是一條路,但是一旦弄上新聞就是醜聞傳天下了,就算被判無罪..

這整件事還得加上偷拍,應該說這才是主戰場,性騷擾只能算多補一腳

>>男性朋友上班時未經女性同事的同意下趁其未注意拍攝其下半身腰至小腿的位置
這是侵犯隱私(妨害秘密罪)
請參照刑法315-1


然後>>No.22681,我是不知道他是從那看的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明明寫的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二點)...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沒有接觸上的性騷擾是只有罰錢就是了(第20條)


基本上,光是被告方(?)的證詞(?)就夠GG了,加上原告方一定更精彩!
弄上法院幾乎穩輸,外加有更多機會上新聞,還不改快去試!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18(四)15:01 ID:NThpygug] [] No.22690   
換作是我可沒那個臉跟勇氣繼續待在那間公司
與其在那被人指指點點說自己是偷拍犯不知道多少年
還是趕快離開換環境洗掉這個污點比較好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22(一)12:21 ID:Mk4bpiHc] [] No.22694 1推  
>>No.22689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二項是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為前提,不然我街上隨手拍就構成"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嗎?

刑法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原波都說沒拍到隱私部位又是公共場合下的活動,頂多只有民法侵犯肖像權或人格權的問題
無名氏 : ( ゚3゚) 你是支持原po可以放心的被告,然後拿不起訴書再告原公司要求復職嗎???? (cSxpAN/g)(18/01/24 16:34:18)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23(二)06:17 ID:vlWSe5.6] [] No.22697   
性騷擾本來就是"覺得",這跟毀謗是一樣的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我倒是漏了求償是用民法195,不是性騷擾防治法20

刑法第315,
於情與理都是那個男方的錯,我並不想要推廣怎麼開脫,所以不想提這麼細
1.公共場合
2.公開活動
要兩者皆否才可以,要看拍照的環境,時間,場合
這中間的戰場之大也是我不想提的原因

而且其實有判例是照"非公開活動"被告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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