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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KB對除斥期不太理解 名稱: 無名氏 [18/01/30(二)05:09 ID:OQIy6cn.] [] No.22710  
假如公司在12月30日寄了存證信函那是不是案件就是往前推到11月30日這三十天中的違法條例來看你有沒有違法?

如果公司在打官司的時候一直拿出更早之前的證據
(例如說工作不確實還是怎樣的)
那勞工不是很吃虧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30(二)09:55 ID:CTXHRj0A] [] No.22711   
存證信函寫了啥?
公司是用那個法律(應該說那個法律有沒有定義時效)? 那不然你怎麼知道是30天
勞基法第12條?,有沒有寫那一項?

如果只看勞基法,"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這件事
這是以雇主知道開始算,不是事情實際上發生的那一天開始算
除斥期=如果雇主知道也沒怎樣,30天後就喪失請求權

存證信函於勞基法來說沒啥用,第12寫得清清楚楚...."三十日內為之"
就算不是30天內也一定能弄出一個30天之內的..


但是,如果牽扯到錢,民法的除斥期可是長很多的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30(二)17:12 ID:ibVpODgY] [] No.22713   
>>No.22711
因為已經申請調解了
如果調解不成最後就是走法律途徑

但我就是會怕
在法院上雇主會一直拿出以前的資料
(如遲到,早退,工作不確實)
>>勞基法第12條?,有沒有寫那一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初次或累次。
#故意或過失違規。
#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
#商業競爭力。
#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
#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
#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
#有無口頭告知。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31(三)01:34 ID:s5N9HjFk] [] No.22714   
只能說原PO加油吧
第四項本來就很鬆,很難不打迷糊仗

雇主是不可能承認他超過30天前就知道了,他大可以說你一直在持續.
要凹除斥期是很難的,而且這東西主要是用在民法,不是勞基法

要特別注意的是
#故意或過失違規。
#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

這幾條會遷拖到第五項,甚至民法賠償,如果雇主提到要特別注意,能甩鍋就甩鍋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31(三)02:11 ID:knKx6TTY] [] No.22715   
>>No.22714
所以說在法庭上他可以不斷提出30天前的證據甚至我剛到職的時候都可以無限上綱嗎?

假如我證明了在11月30日~12月30日這之間沒有遲到
可是他在法庭上拿出了我在11月之前全都遲到的證明

那法官會受理嗎?
那如果在
11月之前有口頭告知過不準在遲到
但是11月超過30天並沒有任何動作(蒐證開除)
是不是就喪失請求權?

#初次或累次。
累犯
#故意或過失違規。
不是故意
#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
沒有
#商業競爭力。
沒有
#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
#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
怎樣的緊密?
#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
新公司成立一年,我也到職快一年
#有無口頭告知。


以上是我個人認為有跟沒有的地方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31(三)04:05 ID:ij9LyWZE] [] No.22716   
那八項是法院提出來的判定標準
調解庭就是搓湯圓大會,提出來應該也沒用...

重點就是"雇主知道"的那一天,應該說怎麼證明這天是哪天

>>所以說在法庭上他可以不斷提出30天前的證據甚至我剛到職的時候都可以無限上綱嗎?
"法庭上"
可以,他大可以說他寄存證信函前一天才發現


>>11月之前有口頭告知過不準在遲到
>>但是11月超過30天並沒有任何動作(蒐證開除)
>>是不是就喪失請求權?
只以"遲到"來看,是的,能證明"11月之前有口頭告知過不準在遲到"這件事的話(這=雇主知道)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31(三)05:07 ID:knKx6TTY] [] No.22719   
>>No.22716
那假如公司提出我在X月X日到X月X日期間連續遲到的紀錄

但是我跟法官提出,這件事主任早就口頭協議要原諒我不再追究,是否只要有證據就可以無視?

但是好像很難有證據
因為這種事情都是口頭提出來
這樣勞工不是很吃虧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31(三)05:17 ID:knKx6TTY] [] No.22720   
還有我想問一下
假如主管叫我回公司講解我的訴求(在隔壁縣市)
我該回去嗎?
(都已經解雇我了,會不會回去是被洗臉的?)

因為我已經申請了調解會了
還是在調解會等他們來就好?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31(三)05:59 ID:ij9LyWZE] [] No.22721   
>>No.22719
是的,所以第四項有補一句 "情節重大者"
然後那八點就衍生出來了(這八點只是判例,不是法律)

除非你有桶甚麼大樓子,一般要達到還挺難的

除斥期有繼續性(應該說請求權有繼續性),
如果你有一直犯不同的錯,除斥期會一直延的

>>No.22720
看你,勞退新制沒有退休金的問題
所以就是要不要遣散費或是非自願離職書

話說寫個email還是簡訊說明一下不行嗎orz?
要客氣一點的話打電話也可以?

而且,就算你跟公司合解了,調解會還是得去
這是預防對面那天想找麻煩又舊事重提
(除非你想日後去找麻煩)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31(三)15:26 ID:pKWJRnKk] [] No.22722   
>>除非你有桶甚麼大樓子,一般要達到還挺難的
完全沒有大簍子

>>No.22721
我已經寄簡訊跟電子郵件說明我的訴求了

就看看公司會不會回應就知道我的上司是說真的還是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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