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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7/10(五)03:24 ID:iTOF2PkI] [] No.23194 6推 
請教島民又是個超商不取貨的老問題
事先做過功課但物品是卡片有價格漲幅的問題
買家下標後超過七天未取貨
而該卡的交易價格也從1800掉到600
就算退回來再重新上架出售也勢必沒辦法用當時價格賣出
中間產生的價差損失有辦法以刑法355或者民法184有辦法處理嗎?
無名氏 : 先論刑法,刑法355條本身需有使人財產受損害的意圖,我認為單純的未取貨很難成立 (ykPN0AOY)(20/07/11 22:35:16)
無名氏 : 再論民法,因你這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必須適用所謂對方「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你受損害」的要件 (ykPN0AOY)(20/07/11 22:37:15)
無名氏 : 又因為是民事案件,所以你必須負舉證責任,說明對方有所故意,且為何未取貨是背於善良風俗 (ykPN0AOY)(20/07/11 22:37:45)
無名氏 : 回歸本案如何解決,因你雙方間訂有「買賣契約」,又買受人受領遲延,你可以先訂期限催告對方履約 (ykPN0AOY)(20/07/11 22:40:42)
無名氏 : 若對方未於期限內履約,你可以向他提起「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同時請求賠償這段期間提出與保管的必要費用 (ykPN0AOY)(20/07/11 22:42:41)
無名氏 : 以上是我的拙見,再麻煩其他人補充了 (ykPN0AOY)(20/07/11 2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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