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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1/05(三)01:39 ID:FoCJ.k8k] [] No.23279  
您好:想詢問一下問題,就是前陣子聽到一個好奇的事情。
就是有人聲稱他自己有身障手冊,說怎樣怎樣的可以減刑。 (我感覺就是爭執中還是怎樣。我剛好路過就好奇在附近聽 那邊是公開場所)
結果對方去警局備案說恐嚇。
看了法條指出說是要指名誰誰誰怎樣才構成其條件。
我蠻清楚聽到他是說「如果上法庭會宣判審判的話,我處於這個激動的狀態下。可以減刑判決」 他也沒有提到任何人的名字。(但我不知為什麼有人就當場直接離開現場說要去警局這樣)

然後我想知道這樣,跑去備案恐嚇的 成立得了嗎?以及聲稱可以減刑且不指名誰威脅誰的情況下,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1/20(四)22:57 ID:gm4o6NUk] [] No.23282   
跟公然侮辱或誹謗一樣,恐嚇罪要看「說了什麼」

恐嚇罪要有「惡害通知」,也就是「陳述一個會造成侵害的手段」,以及「對象心生畏懼」

首先在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沒有備案這個概念的基礎,現行警察機關受理報案也沒有備案,三聯單已經改成報案證明單,但是實際上做筆錄還是要表示到底要不要提起告訴,當然實際上是可以去報案但是說我還沒有要提告拿證明單,但是說真的這是單純在浪費資源...

而一般「受理」告訴或報案的實務上,單純主張「心生畏懼」是會受理的,這算是我國刑事訴訟法228~231的問題,只要有一點點構成犯罪的可能就要發動偵查(其實這蠻有討論空間的,例如德國刑訴其實還會考量提起公訴到底有沒有訴訟經濟,不是你報案就要受理...)

但是後續的偵查起訴審判,還是要看「說了什麼」

以下是個人的觀點

「我有身障手冊可以減刑」:這句話本身是一種客觀陳述,也不是「通知惡害」,即使對方心生恐懼,也不足構成犯罪

「我要『對你』+某個惡害行為+我有身障手冊可以減刑」:後半段同上,但是前半段就有構成犯罪的可能

「沒有指明+某個惡害行為+我有身障手冊可以減刑」:最後面一樣同上,前半段部分,雖然言詞上沒有指明對象,但是從「事件的狀態、相關情狀證據」如果可以認定「其實有對象,只是沒有說」,還是可能構成犯罪,不過那就更要看檢察官到法官怎麼認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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