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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求償 名稱: 無名氏 [18/01/05(五)17:55 ID:dqvKYXm.] [] No.22666  [回應]
我因為加盟飲料店的關係
因為發生合約糾紛 使得被公司解約並且要求賠償金額
我跟保證人因為名下沒有財產(但有固定工作)
這樣法院判決出來後
如果強制執行必須扣除1/3薪水給公司
這樣的話 是兩個會一起被各別扣除1/3 還是只有負責人會被扣除呢?
這問題現在很困擾 希望版上朋友能幫忙解惑 謝謝~~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06(六)00:02 ID:bJfATKVk] [] No.22667   
先扣負責人
負責人跑路了才會找保人
所以沒事別當保人 你永遠不知道對方沒錢時會秀出多少下限

美國案件 名稱: 無名氏 [17/12/30(六)15:37 ID:N4QLtCOg] [] No.22658  [回應]
在美國,兩名Call of Duty的玩家在網路上為了1.5美元的賭注互嗆,其中一名玩家A先威
脅了B,而B給了A了一個地址(有膽你過來的意思?),然而這地址並不是B的。

A向警察通報這個地址有人質危機,已經有人死亡且有小孩做人質,警方抵達現場後射殺了出來
應門的28歲男性屋主,他還是兩個小孩的爸。警方宣稱死者開門後有掏槍動作他們才先下
手為強。不過事後檢查他身上並沒有槍。

問題來了,這件事情要負最大責任的是
(A)打電話亂報警的A
(B)給假地址的B
(C)開槍的警察
(D)死者

附註:A在他的推特上說他很遺憾,但他不會出來投案

原文網址有警方錄影

死者的膚色沒有特別說,但是死者的媽媽和其他接受採訪的親人都是白人

開槍的警察有七年執法經驗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31(日)11:49 ID:ge3EdR5M] [] No.22659 6推  
假設D沒有自己作死
我個人覺得是B然後A是共犯
但是最後應該是C的刑罰最終重,B很輕至沒事,A沒事

C跟D等警察監視器的畫面出來就知道了,如果沒有"被"故意消失的話
畢竟有低到不行的機率真的是D作死

B的話我很希望能以蓄意殺人被判重刑,但是頂多是報假案

A就更遠了...
無名氏 : 我覺得你需要先把AB誰是誰搞清楚 (aqMzdIJ.)(18/01/01 02:13:10)
無名氏 : AB搞反了orz (0Ge.GOKQ)(18/01/02 12:51:12)
無名氏 : 食屎吧妳 (PJYDzUBU)(18/01/03 00:26:38)
無名氏 : 樓上的真是展現了如何留下完美的證據讓自己自爆 (IYkSDOLM)(18/01/03 01:35:00)
無名氏 : 順變一題,因為原文(CNBC)的是先提到給假地址的,所以我才當成A, (IYkSDOLM)(18/01/03 01:38:13)
無名氏 : 另外,原文提到是對於COD WM的一場比賽爭論,並不是為了$1.5(現金) (IYkSDOLM)(18/01/03 01:41:22)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03(三)00:52 ID:PJYDzUBU] [] No.22662   
不論AB是不是故意報假案,誰開的槍誰就要負責

要搞清處,民眾報案,提供警方情報線索,本來就沒有100%準確的

因為絕大多數的情況,民眾自己對案情也只是略知一二而已

警方執法當然不能把 "提供100%正確情報" 的責任推給民眾身上

警方自己要為後勤的情報分析以及執法時的現場判斷負責

今天AB固然是故意報假案,但罪責也僅限於此

試想如果AB不是故意,而是真的意外搞錯地址呢?

難道以後好心提供情報的民眾都要為警方執法時的無能背負刑責嗎?
因此我認為死者要負最大的責任,必須被判死刑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03(三)02:34 ID:IYkSDOLM] [] No.22663   
提外話,上面提的原文
https://www.cnbc.com/2017/12/30/call-of-duty-players-prank-results-in-deadly-police-shooting.html


>>No.22662
先不管C/D,話說錄影帶...真他喵的不清楚,網路上有很多版本,都是這個短的+超不清楚
(youtube有一個還給他慢動作延長到7分鐘讓你可以解析,但是太不清楚了解析啥...)
http://www.ktvu.com/news/303588340-video

如果是搞錯那沒問題,
問題是這件事看起來就是故意的(有待最後查證,應該是不會變了就是了)
在已知的情況下報案者不用對錯誤證據\詞負責?

當然警察部門也有相當的責任,
我沒有找到當初報案的錄音
我是很好奇,下面的新聞說他住LA,
距離案發地很遠,怎麼報案可以報到另外一個省出動大批人馬

反川普報:那位自稱"A"的已經被逮捕了,還有案底...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ews/post-nation/wp/2017/12/30/why-a-twitter-user-claims-to-have-made-the-swatting-call-that-led-police-to-kill-a-man/?utm_term=.37e5242e1ba8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8/01/05(五)02:00 ID:um45iKdg] [] No.22665   
查了ㄧ下
A可能會死的普通慘
現在應該買票看A怎麼遷拖B

史上第一個被起訴的自爆者: Paul Horner (造成重傷)
2014年9月,被判25年, 被以恐怖行動起訴(15歲當作成人審判)

勇者2號: Robert McDaid (造成輕傷...中傷?)
2017年4月,(已起訴)最高20年,這還是從美國打去英國

狗這兩位勇者可以狗到很多資料,這兩個最出名,中間應該有很多小勇者(?)懶得查了


所以我當初的答案>>No.22659得改一下
當初的推論是A能推卸相當的責任
現在看起來
D:除非有更清楚而且含前後的錄影帶,目前看起來多少有一點點自爆死
C:很輕~無罪
B:看能不能被找到,跟A可以拖他下多深的水
A:有機會超越勇者一號(的刑期)

檔名:1513444100117.jpg - (44 KB, 480x360) []
44 KB監視器與公然侮辱 名稱: 無名氏 [17/12/17(日)01:08 ID:2of43EMM] [] No.22643  [回應]
請問一下,公開場合對他人家用監視器比中指與吐痰算對該家庭的公然侮辱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2(五)05:36 ID:ZBpyxnY2] [] No.22649   
家用監視器不符合能被不特定多數人所見的原則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6(二)16:58 ID:O4Xt5ecw] [] No.22656   
如果你堅持要提告的話
比中指可以視為恐嚇 你有因此而害怕心聲恐懼(需有精神科醫師證明)
吐痰可以視為毀損

民法人事保證疑問 名稱: 無名氏 [17/12/15(五)15:41 ID:N23HTEKE] [] No.22639 1推 [回應]
第一個問題
民法第 756-7 條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公司倒閉(我沒說錯吧)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員工離職(我沒說錯吧)

第二個問題-民法第 756-8 條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年內有包含員工離職或公司倒閉嗎

第三個問題,人事保證若有簽契約,契約是否屬於雇主的,當人事保證關係消滅或超過請求權時間,該人事保證契約是否該銷毀,這有無法源依據?

第四個問題,人事保證若有簽契約,契約有註明員工辦理離職時,公司須將人事保證契約歸還給離職員工,若雇主死不歸還有法可管嗎
無名氏 : 受僱人指的是員工吧?,第三條指的是員工發生這些事 (PlBuMlXA)(17/12/16 01:55:1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16(六)02:13 ID:PlBuMlXA] [] No.22640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員工離職(我沒說錯吧)
雇傭人(公司)自爆之類的也算

第二個問題-民法第 756-8 條
這有點小複雜,
請先去看民法第六章 (125條~)
請求權發生的時候有"事情發生的日子"跟"雇傭人發現事情的日子"不一樣的問題
但是無論怎樣都跟員工離職(事情是消滅前的事)或公司倒閉(看債權移轉到誰)沒關係

第三個問題/第四個問題
這問題有點怪,所有合約都沒有理由銷毀,為啥以可銷毀為預設條件?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5(一)16:22 ID:Yve1x02o] [] No.22654   
>>No.22640

1.人事保證關係消滅或超過請求權時間,人事保證契約被雇主留著有屁用嗎?
2.該文件有備註歸還離職員工,雇主卻不歸還怎麼解釋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6(二)06:01 ID:/9V46Ci6] [] No.22655   
>>No.22654
**先說我不知道是哪種合約或是文件,有啥條件或是怎麼簽的,以下可能不適用**

是其他文件還是合約,還是合約裡面的一份文件? 一般保人是合約的一部份不是只有證明文件

合約不會因為到期而失去合約期間內的效力
A當B的保人, 從2010/1/1 到 2010/12/13
這個合約一直到9999年都是有效的,(當然出問題追討的期間是有限的)
並不會因為過了幾百年A自動就失去B那2010年的保人身分

舉例來說,在2012年才發現B搞爆了啥,這時候就是用這個合約去要錢

合約內的證明文件等算合約的一部分,雙方各一份這沒有問題
除非對方拿的是正本....
你可以說做個副本給他(記得蓋上"副本"這個字)

他還不肯的話只能用
民法250
刑法是詐欺

真的要弄得話先寄存證信函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9(五)19:03 ID:KaZ9KgAY] [] No.22657   
1.的問題點在哪?
這個關係裡有三個當事人,
一是僱用人,也就是老闆
二是受僱人,也就是員工
三是保證人,就是呆人。

所以受僱人不會是公司。
僱傭關係消滅的原因很多

2.請求權的時效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3.契約是雙方簽訂的,哪來屬於誰之分?
756-1有提到吧? 應以書面為之,所以沒簽約就不成立
約滿(三年)沒續約或是關係消滅,契約自然就無效了,何來銷毀之說?

4.人事保證不是受僱人簽的..是保證人,當他離職就自然失效了,那你要
那張紙做什麼?

順帶一提...所謂的人事保證就是保證受僱人將來因為職務上之行為而應
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就是執行業務上的呆人..
受僱人是不能替自己做擔保的,而且所謂的請求賠償,也是在受僱人無法
或不能賠償後,才轉而向保證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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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KB喪禮 名稱: 無名氏 [17/12/25(一)12:47 ID:UpRN2XcM] [] No.22653 4推 [回應]
我的外婆雖然沒有剃度出家
但一生吃齋念佛,也到各地佛寺參拜
最近因為癌症走了
沒想到我信基督教的舅舅,竟然讓她受洗成為基督教
還要舉辦基督教的葬禮

我舅舅聲稱已經得到外婆的同意
可是我外婆早就癱在床上動彈不得,進食得靠針筒打
會同意才有鬼咧!!!

雖然我媽和兩個阿姨都很不滿
但外婆沒有留遺書,要證明外婆已無判斷能力也很困難
想問一下,還有其他可行的方法嗎?
無名氏 : 呃..............就讓她受洗啊.... (BYWQI2QM)(17/12/26 10:16:49)
無名氏 : 有什麼關係?只要是他出錢辦的,何必計較是西式還是中式? (KaZ9KgAY)(17/12/29 19:05:30)
無名氏 : 在國外把穆斯林用基督教的儀式辦喪禮看看,絕對出問題 (LMGzsa7k)(18/01/01 10:20:58)
無名氏 : 不,其實它們的方式差不多,都是燒一燒。至於誰念誰的經,倒也沒什麼好在意了 (5DlFr0Rg)(18/01/08 16:12:18)

檔名:1513679412912.jpg - (98 KB, 1049x809) []
98 KB王炳忠 名稱: 無名氏 [17/12/19(二)18:30 ID:guTYb6ic] [] No.22644  [回應]
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
不知道這裡能不能討論
目前最常見的法律質疑:
1、警方執法程序有沒有違法?律師到底能不能進去?
2、新黨一介小黨真的有可能違反國安法2-1跟國安法5-1嗎,特別是2-1
>>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法官有沒有可能受到不該有的壓迫而亂開搜索票?
3、我國到底有沒有主張被中共統一的政治權力?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19(二)20:58 ID:ytpS2G3E] [] No.22645   
第三點
如果主張支持台獨都沒事
那當然也該有主張被中共統一的政治權力
況且主張"和"對岸統一
跟"被"對岸統一
還是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

不過基本上
我個人對現在島內所謂的這個政府及其打手走狗群的敵意
已經更甚於對岸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0(三)19:55 ID:gMhIuI5s] [] No.22647   
我是聽說有些檢方是以證人身份傳人到案說明,然後人到了之後直接轉被告或嫌疑人來讓律師沒辦法陪審
而且以證人身份傳喚不到時,才會這樣強制拘提...
這4個人是有通知要到案說明,然後都不理會才被拘提的嗎?
還是又鑽漏洞,18號上午發通知,要你18號下午到庭說明,然後傳票還在郵局跑
接著19號拘提...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1(四)10:02 ID:ssSGyY1g] [] No.22648 1推  
政治操作的痕跡真的很明顯......
現在根本只剩下那群蛋頭學者在起鬨
帶著那群腦殘在高潮.......
裏面還有起碼一半是假帳號
最瞎的是邱太三這傢伙
身為法務部長,居然說王炳忠違反了偵察不公開
這種連法條都不知道在講甚麼的貨色
到底怎麼當上法務部長的阿?
無名氏 : 政務官的知識都很淺薄 黃國昌教授來一個電一個 不知道國家單位還有多少這樣的主管 (2PBpCsB2)(17/12/21 10:12:02)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5(一)01:19 ID:g1khPfjE] [] No.22651 1推  
 檔名:1514135975457.png - (601 KB, 836x574) 601 KB
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何他的律師會選擇猛打已經在實務上無爭議的以章代簽...
明明有一狗票的判例說蓋章不影響法官保留原則所以有效了
作為執業律師絕無可能沒看過以章代簽的文書
怎麼會選擇這一步棋啊?
無名氏 : (*´д`)<那是演給9.2看的 (DY.m.BsU)(17/12/25 09:29:55)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5(一)06:41 ID:JZR.pUNA] [] No.22652 1推  
>>No.22651
這很微妙
(先假設不是"只是白癡")
LV1.是那種場外亂鬥的高手,主要是上新聞,凹大眾同情
這很常見就是了,你看不扯做了啥,只東拉西扯的講專有名詞都是這種

LV2.內神通外鬼,讓內神方消息出來說當初做過這件事(這裡沒有對錯,只是LV1的衍生炒新聞)
重點是順便把一些偵查中的細節放出來

LV3.上面的"細節"上新聞之後(不一定發生)
a.惡人先告狀-說檢方先抓人之後才有證據,或是證據不足下也開搜索狀 (主要還是上新聞)
b.以洩密來凹證據無效/行政缺失,或是證據不足 (凹對方出錯)

也有可能是要鬧大利用與論壓力就是(下述)

>>No.22644
國安法問題是出在不限至於危害國家的舉動,
2-1說得很明白: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1.收件人:
把這些東西拿給外國人,就算外國人是個街友直接拿去燒掉取暖也算
2.秘密文件:
無論這文件多智障多沒意義,只要是密件都算,還不提所有的公文在解密前都算密件

舉例:
你拿政府長官叫你幫忙買飲料的便條去給任何外國人就算

簡單來說國安法並不夠嚴謹(跟刑法或是民法比的話)
例如5-1也有很大問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

注意,第一句話並沒有寫在2-1裡面=違反2-1的人並不需要"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或是也可以看成違反2-1=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這種殺無赦的範圍攻擊就等於有很大的議論空間,真的要怪得去怪那些接腦袋直接是個洞的立萎...
無名氏 : (*゚ー゚)ㄏ這樣的話會很麻煩 因為國安法的修法時間是... 執行與立法都有得戰啊… (zu3k9qgQ)(17/12/25 10:47:00)

想請教關於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名稱: 無名氏 [17/12/23(六)03:32 ID:Y818W6HI] [] No.22650  [回應]
昨日親弟弟因為在群組上公然放話說,要到某某人的家以及公司找對方(輸贏),若是對方以此為由去告我弟弟恐嚇會成立嗎?
作為哥哥的我比較在乎的是,到某人家中約輸贏這段話是否會構成恐嚇,
輸贏這二個字意思分布的有點廣,有勝負上的輸贏以及台語的約輸贏等意思,還是說只要對方跟檢方表示有心生畏懼,失眠,等情況就能構成恐嚇?
想麻煩島民解惑~

檔名:1513704627742.jpg - (198 KB, 1173x1200) []
198 KB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20(三)01:30 ID:uWEZS99o] [] No.22646  [回應]
作勢攻擊卻沒有下手(例如摔椅子
如果對方要提告 請問有刑責嗎

幸福小秘訣 名稱: 小玉 [17/12/16(六)21:12 ID:aUkQFtao] [] No.22642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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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KB撿到的錢拿去做公益? 名稱: 無名氏 [17/12/16(六)18:42 ID:UDcZgt2Q] [] No.22641 1推 [回應]
如果路上撿到一筆錢,例如10萬20萬
拿去郵局或銀行劃撥給弱勢公益團體
事後失主發現要求討回
請問誰倒楣?
無名氏 : (*゚∀゚*) 倒楣的一樣是失主。不是你的,你把它拿去用就是侵占,管你用途是啥。 (JXwW.xCg)(17/12/17 05:03:29)

幸福小秘訣 名稱: 惠惠 [17/12/15(五)03:23 ID:SE9TMw2Q] [] No.22637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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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1513043521934.jpg - (27 KB, 180x400) []
27 KB單戀五年不成釀殺機!大三學長砍傷大二學妹 名稱: 無名氏 [17/12/12(二)09:52 ID:vOLz3KGg] [] No.22632  [回應]
單戀五年尾隨騷擾不成,大三陳姓學長竟持刀刺傷學妹。今天(11號)早上10點多台北市世新大學傳出持刀攻擊案件,當時正在上課雙方先在走廊爭吵,之後嫌犯持刀攻擊後立刻被逮。警方調查發現嫌犯騷擾長達五年,甚至上個月到警局報案,沒想到才隔一個月對方竟然情緒失控持刀攻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869222

以現行法律,除非被砍,不然真拿這種變太沒辦法?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13(三)15:30 ID:6m/glUwg] [] No.22634   
要看哪種程度啦,在ptt那邊看到有人說當初男方還有嗚住她的嘴要強行脫對方走,這種就有法律可以處理

只是想想對方老爸也是警察,這....好自為之就是了
"我家的小孩很乖他不會怎樣怎樣"

這種屁話我聽到快爛掉了

檔名:1513146432449.jpg - (69 KB, 497x677) []
69 KB這樣有請求權嗎? 名稱: 無名氏 [17/12/13(三)14:27 ID:p0Nun2VI] [] No.22633 1推 [回應]
我在半年前跟朋友A、B三個人一起談好一起出錢買一台二手車,一人出6萬
B因為沒錢,所以跟我們約好他只出2萬,我跟A先幫他分攤4萬,結果變成我出8萬、A出8萬、B出2萬
結果賣車的人是騙子,捲款跑了,已經報警,但不曉得啥時能抓到,就算抓到了錢也不知道能不能全數追回
現在問題來了,我跟A有權向B討那個先前幫他先出的4萬嗎?
相關的約定雖是口頭上講的,但LINE上也有相關對話

“那台車要18萬,我們三人一人出6萬”
“我現在沒那麼多錢只能拿出2萬,你們兩位可以先幫我攤那4萬嗎?我事後在給你們”

這種情況下,我們有權向他先討那4萬,等到抓到那騙子,追回來多少錢在各分三等份?
無名氏 : 可以 這三件事不相干 分攤 被騙 被騙後追回來的分攤 (eWudD8Co)(17/12/14 01:36:53)

檔名:1512974485376.jpg - (100 KB, 600x572) []
100 KB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12/11(一)14:41 ID:bq0TJMGM] [] No.22631 2推 [回應]
請問一下土地糾紛
買土地的時候只登記1人名下
有公證書XXX地號土地由2人1/2平分
現在登記土地名下那人死人
要去討那土地另一半
對方兒子女兒一直說這是父親土地才不給
那張公證書可以當債狀上法院提告土地不還嗎?
無名氏 : 有第號應該是法院開的?先去調出來看. 告是沒問題,告甚麼還要看他們怎麼用那塊地... (wSTux.MA)(17/12/12 06:10:34)
無名氏 : 農地看起來荒廢樣 (bbnBCa5E)(17/12/12 13:29:08)

檔名:1512876347683.jpg - (43 KB, 393x393) []
43 KB存證信函可以先寄起來等嗎? 名稱: 無名氏 [17/12/10(日)11:25 ID:/rtu6YjA] [] No.22627 7推 [回應]
自己已經連續五次遇到欠拖房租的爛房客了
每次都要經過快要半年的司法程序,所以我想問
我可以在半年前先寄好禁止欠拖房租的存證信函
假如半年後真的又遇到爛房客我就可以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嗎?
當然假如乖乖離開我就會丟掉那些信
無名氏 : 你在事情還沒發生就寄,你認為呢? 收押金比較實際(合約記得寫無息退還) (pAIiMI6s)(17/12/10 14:03:18)
無名氏 : 因為都拖到押金欠完了啊 (/rtu6YjA)(17/12/10 14:40:41)
無名氏 : 尚未欠拖時間點寄出的應該無效力,對方可以反咬這點 (ICsW807Q)(17/12/10 15:23:56)
無名氏 : 唉...那對於那種老是欠拖房租的沒有什麼對應手法嗎? (/rtu6YjA)(17/12/10 19:02:23)
無名氏 : 最多等他兩個月(月繳的話/半年一期那種的自己拿捏吧) (eWudD8Co)(17/12/14 01:40:46)
無名氏 : 不交就可以準備寄存證信函了 (當然記得從押金扣完再開始計算) (eWudD8Co)(17/12/14 01:41:16)
無名氏 : 給你網址做參考 http://dozen885.pixnet.net/blog/post/3859 (eWudD8Co)(17/12/14 01: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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